缺陷责任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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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缺陷责任期,是指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、九个月、十二个月,具体可由发、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。

2、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,未通过竣工验收的,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起计算。

3、在缺陷责任期内,由发包人负责检查工程是否存在缺陷,承包人不承担工程缺陷的责任,但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检查。

4、如果工程缺陷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,承包人应负责处理缺陷并承担相关费用。

5、缺陷责任期终止后,发包人应退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。

6、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,在缺陷责任期内工程出现缺陷时,承包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并及时修复,并在此期间不影响正常使用。

7、修复工作不得影响其他施工和竣工验收的进行。

8、缺陷责任期结束后,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质量保证金。

9、如果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未提出反对意见,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质量保证金退还通知单。

10、发包人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未办理退款手续的,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修复工作,承包人可据此要求支付应得的费用和报酬。

11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获取相关信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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