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按约定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,金安国纪子公司业绩承诺方朱晓东收上海证监局警示函

导读 金安国纪9月11日公告,公司于9月11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海金板”)的业绩承诺方朱晓东转来的上海证监局...

金安国纪9月11日公告,公司于9月11日收到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海金板”)的业绩承诺方朱晓东转来的上海证监局《关于对朱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》。

2021年4月20日,公司公告称,公司与朱晓东、上海金板、抚州市鹏高科技中心(有限合伙)签署了《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的增资协议》(简称《协议》),公司以自有资金8亿元向上海金板增资,取得上海金板60%的股权,朱晓东承诺上海金板2021年、2022年、2023年、2024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分别为2500万元、3500万元、6600万元和8000万元,若在业绩承诺期内的任一年度,上海金板未能达到业绩承诺中的扣非净利润,朱晓东应当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。《协议》进一步约定,前三年(2021年、2022年、2023年)为第一个结算期,2024年为第二个结算期。

2024年4月29日,公司披露2023年审计报告并披露《关于上海金板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公告》。2021年至2023年,上海金板实现扣非净利润1065万元,未完成第一结算期的承诺业绩。根据《协议》约定,朱晓东应于当年审计报告披露后30日内向金安国纪支付现金补偿。截至目前,朱晓东未按约定履行承诺补偿义务。

朱晓东上述行为构成了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——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2〕16号)第十五条第一款“违反承诺是指未按承诺的履约事项、履约方式、履约时限、履约条件等履行承诺的行为”所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。

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朱晓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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