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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: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,分裂国家、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,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
这一条是关于犯罪的一般成立条件的规定。
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: 1.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,危害社会的行为必然违反刑法。
2. 犯罪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才能认为是犯罪。
3. 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,所以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。
因此,只有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时,才能认为这个行为是犯罪。
对于那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,虽然对社会具有潜在的危害性,但由于它们情节轻微,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程度,因而在法律上被排除在犯罪之外。
以上信息仅供参考,如果您还有疑问,建议查询刑法原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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